基层医疗民营诊所的运营管理:注意这4个要点
本文围绕基层医疗民营诊所的运营管理进行分析,作者总结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与大家分享。
加速倒闭,有人在朋友圈1天转让8家诊所。备受欢迎,医疗健康领域5天13起投融资。生死存亡,危机并举,如此形势下,浅述基层医疗民营诊所的运营管理。
一、正确价值观
圈外人说医疗行业前景广阔,圈内人道前路漫漫。资本跨界杀入,大多看到了行业高毛利,却忽略了低纯利。牟取暴利是痴心妄想。合理利润,行业急需和欢迎价值投资 的投资人。
过度医疗,竭泽而渔妄想挣钱快闪的诊所往往快死。回报社会,永续经营 慢慢积累口碑的诊所越活越滋润。虚假宣传,敷衍了事的医疗团队被监管打击。方便患者,热心服务 的医生和医技团队成功火出圈。
二、明确属性
要活得滋润莫过于民营公办,积极争取政府资金鼓励和政策扶持,打通医保和商业保险结算。当然有些专科诊所确实莫之奈何,但不管哪种类型的诊所一定要明确自己是诊所、诊所、诊所而不是医院 ,拼不过医院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诊所的优势是因在患者身边而所有便捷性和亲密性。连锁诊所虽是另一套平台战略,但对单个的门店运营负责人亦同。
三、品牌营销
医疗机构不要对品牌营销讳莫如深,一谈营销就好像是不正经的医疗机构。要知道营销是为了更方便的服务患者,品牌营销是让患者对我们医疗机构产生深刻认知。
品牌营销包括诊所平台品牌建立,打造医生个人IP以及诊所差异化竞争。连锁诊所和有野望的诊所可以更进一步营销3.0:价值观营销(请自行了解)。
1. 诊所平台品牌建立
一家诊所辐射和服务范围有限,一般3~5km,顶天10km。大力气、大投入的付费广告并不划算,踏实的做好患者服务,热心的参与小区、社区、街道公益,做好公关关系才是王道。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活动现场一定不要出现付费和销售行为;和患者建立连接可以就便加入小区、社区、街道的各类微信群,不要专门建患者交流微信群,医患私信交流即可;另外诊所请履行义务和责任做好疾病的科普工作。
2. 打造医生个人IP
医生是行业核心资源,政策鼓励体制内医生流动起来。打造个人IP对于体制内医生来说能让其探索更宽的职业道路时更有保障和议价能力,从而让优秀的医生有意愿、有动力、有客观条件走出体制流动起来。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帮助医生打造个人IP能吸引更多、更好的医生入驻执业,要知道民营诊所招医生难、招好医生更难,诊疗质量提升和诊所连锁化经营一直受困于此。
另外医疗机构要转变一个观念,不要帮助医生打造个人IP时就心心念如何绑住医生。拜托!医生吃的是手艺饭,如何可能受制于你,再说打造医生个人IP又不需要像打造娱乐明星那样需要投入大量资源,需要长时间捆绑才能回本。
要知道在帮助医生打造个人IP时就有收益产生,医疗机构和医生谈好此收益的分配即可。请用合作共赢的心态看待此事,具体如何打造医生个人IP未来另开篇章详细阐述。
3. 诊所差异化竞争
诊所差异化竞争一般是展开新诊疗项目和名医坐诊之类,其他的价格战、宣传战什么的无甚值得注意。展开新诊疗项目是值得鼓励的创新,但一定要规避风险,注意合规。
名医坐诊或者名医工作室之类,我得吐槽吐槽一些医疗机构,没有正确认识名医。名医,名院,名科室。名医离开名院和名科室,光环至少黯淡了35%,纠结名医坐诊或者名医工作室的接诊量上不来也是想瞎了心。
名医不是这么用的,名医是给你的诊疗平台做品牌背书的;名医是用来帮助诊所打破3~5km辐射和服务范围限制的;名医是帮诊所吸引合作资源的。
诊所差异化竞争还可以用爆款思维设计医疗产品服务,通过售卖这些医疗产品服务为诊所引流后再转化。此处先挖坑待填。
四、团队组织管理
建立学习型组织能让团队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能保持团队活力和创新力。
另外好的团队组织管理还可以创造收益,是不是不可思议?
我且问几个问题:资本涌入,行业大兴土木,医疗机构的创办和服务体系打造需要咨询服务,管理团队能否胜任提供?打造医生个人IP是否梳理出方法论,运营团队能否为那些跑单帮的医生提供医生经纪服务?药械耗材供应链是否完备并有价格优势,采购和医技团队能否变成经销商为别的医疗机构供应产品?品牌打造,患者运营是否略有成效,有能力和厂商合作开发联名产品并销售?……还有很多开源和跨界营销的项目可以合理合法合规的创造收益,获取利润。抛砖引玉,请大胆畅想。
以上,胡说八道妄言之,半信半疑且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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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看完病,最新门诊管理规定来了
来源:【大河健康报】
6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 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门诊质量管理是按照相关要求规定,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和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0.2%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并固化出诊人员和时间,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具体 ;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监测并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 ;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量日益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预约诊疗、多学科(MDT)门诊、特需门诊等新的服务形式日益增加,对加强门诊质量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国家关于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的要求散布在多个文件中,不利于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和门诊质量的持续改进。《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指导医疗机构系统、规范地开展门诊质量管理。
全文如下: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 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 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麻醉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采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0.2%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卫健委、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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